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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時事] 大法官釋字617號~~關於晶晶書庫的大法ꤠ…
作者 hitlerk
時間 2006/10/26 23: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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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作者: MQZART (遺忘真實的美好) 看板: gay 標題: [時事] 大法官釋字617號~~關於晶晶書庫的大法官解釋 時間: Thu Oct 26 22:26:11 200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年10月26日 解釋爭點 刑法第235條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 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 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 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 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 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 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 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 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 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 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 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 、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 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 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 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 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 ,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 ,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 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 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 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 ,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 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 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 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 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 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 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 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男女共營社會生活,其關於性言論、性資訊及性文化等之表現方式,有其歷史背景 與文化差異,乃先於憲法與法律而存在,並逐漸形塑為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 行為模式,而客觀成為風化者。社會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 。然其本質上既為各個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自應由民意機關以多 數判斷特定社會風化是否尚屬社會共通價值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分,始具有充分之民主 正當性。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 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性言論與性 資訊,因閱聽人不同之性認知而可能產生不同之效應,舉凡不同社群之不同文化認知、 不同之生理及心理發展程度,對於不同種類及內容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均可能產生不同 之反應。故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 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 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 以保障。 有關性之描述或出版品,屬於性言論或性資訊,如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謂之猥褻之言 論或出版品。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 ,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足資參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 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 、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文字、 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三項)是性資 訊或物品之閱聽,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 礙於社會風化者,對於平等和諧之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侵害此等社會共同價值秩 序之行為,即違反憲法上所保障之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法律加以管制,其管制目的核 屬正當(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8, Part Ⅰ, Chapter 71, Section 1460、日 本刑法第一七五條可資參照)。又因其破壞社會性價值秩序,有其倫理可非難性,故以 刑罰宣示憲法維護平等和諧之性價值秩序,以實現憲法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其手段亦 屬合理。另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性風化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 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 必要者為限。是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 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 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 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 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 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 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於對於 製造與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 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 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 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 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自由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 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 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至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是否有害社會多數人普遍 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法官於審判時,應 依本解釋意旨,衡酌具體案情,判斷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而應予處罰之程度;又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特別 法,其適用不受本解釋之影響,均併予指明。 立法者為求規範之普遍適用而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者,觀諸立法目的與法規範體系 整體關聯,若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所涵攝之個案事實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 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相違背,迭經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 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及第六0二號解釋闡釋在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 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 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 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 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 生活 ▁▁ 這種事就把他交給僕人 ▕莫特▏ ▕札印▏ 去談場戀愛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33.17
mmdiary:雖然早就知道可能的結果了,但許玉秀的不同意見書真的很讚 10/26 22:34
pclkd:M大好久不見捏XD 10/26 22:35
MQZART:許大法官的整理好了~~好累 10/26 22:45
ffmuteki9:其實我可以認同公然販賣色情雜誌,但是路邊攤更多噴血的 10/26 22:48
ffmuteki9:女生寫真書甚或A片,然而針對晶晶書庫的「例常工作」之 10/26 22:49
ffmuteki9:工作卻顯得不太例常XD…簡單講就是找碴啦 10/26 22:49
ffmuteki9:我第一句是想說認同取締公然販賣色情雜誌 10/26 22:50
hitlerk:借轉拉版喔^^ 10/26 23: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25.146
hitlerk:哪裡符合法明確性了阿=.=還一般人不難理解勒 還真敢說(默) 10/27 00:13
ense:.....有沒有人可以把她翻譯成中文啊...法律條文好難懂.... 10/27 00:25
FaithChang:大法官腦袋裡裝大便XD~ 10/27 11:43
darkborder:真的推薦大家有空看看許大法官玉秀的不同意見書 10/27 18:47
darkborder:通常釋憲案中的不同意見書 反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10/2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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