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禁止洋將季內轉隊條款,真的是為了防惡意挖角
既然這麼怕惡意挖角,那不如就設一個俗稱「好聚好散條款」的規則
也就是站在聯盟立場,鼓勵洋將與球隊之間好聚好散
並且反對球隊間惡意挖角洋將增強戰力的行為
但是維護洋將轉隊話題性的聯盟利益
情況1
洋將離隊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視為自由球員,聯盟任何球隊可以自由簽約
冠軍戰結束前,證明效力都有效
情況2
洋將離隊未取得原球隊同意離隊證明,新球隊在30天內簽約該洋將
3方都罰款,洋將是勞方罰少一點,球隊兩造為資方,罰多一點
因為無法證明是原球隊惡意遺棄、還是洋將惡意離隊、或是新球隊惡意挖角
所以3方都罰
不管你們有沒有所謂的暗盤交易,如果3方覺得被罰款暗盤交易還是很划算,那就去吧
情況3
洋將未取得離隊證明,30天內不可參與任何球隊練球或測試活動,否則視為情況2罰款
聯盟方面不定期派人檢查練球情況,或者其他各隊可提出證據檢舉
但離隊滿30天,聯盟所有球隊可自由簽約,洋將與新球隊都不罰
但原球隊依舊受罰,因為球隊是資方,洋將是勞方,所以洋將比較弱勢
聯盟立場應該優先保障弱勢,30天不開離隊證明,合理懷疑是球隊惡意遺棄行為
洋將都已經離隊30天了,而且也沒參與其他球隊練球活動
對於新球隊而言,應該不存在惡意挖角動機
如果這樣訂條款,是否就比現行條款合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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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wayne: 所以你是覺得雷特沒有拿到離隊證明? 02/22 15:04
→ ai770116: 現行規定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因為有證明 02/22 15:20
→ ai770116: 還是不准轉隊,我提出的規定只是對惡意挖角 02/22 15:21
→ ai770116: 做出定義,你自己同意離隊的人,就不算惡意挖角吧 02/22 15:22
→ poz93: 其實最簡單規定不能又特例 真要規定有特例 02/22 15:51
→ poz93: 那特例的同不同意由聯盟決定 而不是所有球隊 02/22 15:52
→ poz93: 畢竟聯盟考量的點是聯盟發展 球隊只會考慮各自利益 02/22 15:53
→ poz93: 但你要台灣老闆燒錢組職業球隊 還讓聯盟當老大 02/22 15:54
→ poz93: 不可能 除非這裡是賺錢的 才可能給你聯盟來主導 02/22 15:56
推 tyrone0923: 簡單講就是不要搞特例,未成熟的聯盟搞特例就是玩死 02/22 16:06
→ ai770116: 我沒有要搞特例,而是把那條蠢規章廢除掉,但保障 02/22 16:14
→ ai770116: 各隊對於惡意挖角的疑慮,只有這3種情況,沒有特例 02/22 16:15
→ tyrone0923: 離開台灣,哪有30天的意義,另外這樣設定規範的話, 02/22 16:24
推 soarman: 改成同意“轉隊”證明不就好了,惡意的當然拿不到 02/22 16:42
→ ai770116: 我就說薪資上限已經可以防惡意挖角,但可能球團會給 02/22 20:22
→ ai770116: 暗盤,所以就乾脆雙保險,薪資+證明防惡意挖角 02/22 20:23
噓 ewayne: 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自己同意離隊結果還不讓 02/23 00:02
→ ewayne: 其他球隊跟有離隊證明的球員簽約,這種離隊證明是有 02/23 00:03
→ ewayne: 如果雷特有沒有離隊證明不重要,那你第一點就是在寫 02/23 00:03
→ ewayne: 假的,你這篇文章也根本就不用發了 02/23 00:04
噓 ewayne: 球團如果不發離隊證明,球員根本連會籍都轉不了。你 02/23 00:07
→ ewayne: 不知道林書豪就是被CBA用「不發離隊證明」卡他嗎? 02/23 00:09
→ ai770116: 我的意思是,我不知道攻城獅有沒有發離隊證明,就算 02/23 03:02
→ ai770116: 有發,現行的規定是有發也不准聯盟內轉隊,所以我才 02/23 03:03
→ ai770116: 說有沒有拿不重要啊,因為也不可能馬上把聯盟規章, 02/23 03:04
噓 ewayne: 你的版本跟現在的狀況有什麼不同?難道現在p+有規定 02/23 07:28
→ ewayne: 球員沒拿到離隊證明可以跟其他隊簽約?要是沒有離隊 02/23 07:28
→ ewayne: 證明璞園還敢這麼大張旗鼓的說他們要撿人,你當璞園 02/23 07:28
→ ewayne: 是傻的?雷特的狀況就是他肯定有離隊證明,而決策委 02/23 07:28
→ ewayne: 員會就是明擺著他有離隊證明還是要搞璞園,請問你的 02/23 07:28
→ ewayne: 第一點是要怎麼解決這種情形? 02/23 07:28
→ ai770116: 我假設的版本跟現實的規章哪裡一樣?現行規章 02/23 12:55
→ ai770116: 是不管有沒有拿離隊證明,就是不能聯盟內轉隊 02/23 12:56
→ ai770116: 除非各隊表決開特例,否則就是了不能轉,一切 02/23 12:57
→ ai770116: 我假設的版本,球隊發證明,別隊就可以撿, 02/23 13:00
→ ai770116: 不用經過表決同意,不發證明洋將還是可以離隊 02/23 13:01
→ ai770116: 只是三方都要接受罰款,你三方甘願就這樣搞 02/23 13:02
→ ai770116: 如果覺得離隊30天太久,或許規定可以縮短14天 02/23 13:03
→ ai770116: 之類的,期限過後洋將跟別隊都不受罰 02/23 13:04
→ ai770116: 但是原球隊期限過不發就罰款,這樣才能鼓勵 02/23 13:06
→ ai770116: 各隊發證明給洋將,這樣翻譯你看得懂嗎? 02/23 13:07
噓 ewayne: 能夠無視雷特現在手上就有離隊證明,你也很厲害了啦 02/23 13:58
噓 ewayne: 離隊證明就是一定要發的東西,不然離開P+的洋將要怎 02/23 14:03
→ ewayne: 麼去SBL?SBL要簽還要管你P+在那14天還是30天喔? 02/23 14:03
→ ewayne: 還是你要開始講離隊證明有P+專用版跟P+以外聯賽版? 02/23 14:04
→ ewayne: 拜託請搞清楚「離隊證明」跟「P+內規」好嗎... 02/23 14:06
→ ai770116: 現在很蠢的情況,就是雷特有離隊證明還不能轉隊啊 02/23 16:15
→ ai770116: 我假設的版本,你拿到證明,就不算惡意挖角 02/23 16:16
→ ai770116: 雷特只要跟各隊談好馬上登錄,現在的證明要談 02/23 16:18
→ ai770116: 聯盟內轉隊,就是一張廢紙,因為有一條禁止洋將 02/23 16:19
→ ai770116: 季內轉隊,所以我說雷特就算拿到證明也不重要 02/23 16:19
→ nidahua: e在跳針什麼 原Po不就提一個假設而已 02/23 18:02
→ nidahua: 舊規章直接否定 那雙方是不是好聚好散都沒用啊 02/23 18:02
→ nidahua: 有這個證明機制 以後球團亂裁 還禁止轉隊 02/23 18:02
→ nidahua: 反而現在攻城獅理是站得住腳的 就照規章走而已 02/23 18:02
噓 ewayne: 因為他的假設就是無視現實。離隊證明就是用來證明球 02/23 20:20
→ ewayne: 員跟該球隊至少在目前沒有履約關係,林書豪是這樣被 02/23 20:20
→ ewayne: 搞得,林志傑也曾經這樣被搞。問題根本不在於有沒有 02/23 20:20
→ ewayne: 離隊證明,而是那個莫名其妙的決策委員會。在這假設 02/23 20:20
→ ewayne: 什麼有沒有發離隊證明來驗證不是惡意挖角叫做搞不清 02/23 20:20
→ ewayne: 楚狀況。惡意挖角可以是補強挖角方的戰力,也可以讓 02/23 20:20
→ ewayne: 被挖角方沒有戰力。 02/23 20:20
噓 ewayne: 有那時間在算有沒有離隊證明,有沒有14天30天,開放 02/23 20:30
→ ewayne: 球員交易不就解決了… 02/23 20:30
→ ai770116: 我的假設是依照現行規章去改造,會訂這種規章 02/24 05:04
→ ai770116: 就代表各隊沒互信,防對方跟防賊一樣,我支持球員 02/24 05:05
→ ai770116: 交易,甚至是洋將交易,但是季中交易牽涉到的 02/24 05:06
→ ai770116: 互信比現在這條更大,所以我認為下一季就有季中交 02/24 05:08
→ ai770116: 的機率不高,那在這之前,是否先用過渡的條款, 02/24 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