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Insurance
標題
[資訊] 說好的繳滿20年保證月領1萬5千元,投保15
作者 wangseja
時間 2021/05/15 09:34:49
人氣 推:1 噓:0 留言:1
熱門文章不漏接,馬上點此訂閱每日熱門文章通知
訂閱Line日報 熱門文章不漏接,馬上點此訂閱
網誌好讀版:https://bit.ly/3ogWemJ 民國(下同)93年10月10日,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 保變額萬能壽險(下稱「投資型保單」),並於同年月13日完成承保事宜。 甲向評議委員指稱,當初業務員來推銷這張投資型保單時,明明說好只要繳滿 20年,就能從113年10月14日開始「保證月領」1萬5千元且領滿45年。不料日 前致電乙保險公司客服時,客服在電話中竟表示,由於投保時所選定投入的結 構型債券(下稱「投資標的」)早就已經停售,所以後續所繳保費也早早改放 至銀行帳戶,到期只能從該帳戶取款 個人聽完瞬間晴天霹靂!客服說法怎麼 跟當初業務員承諾的天差地遠!保險公司這作法會不會太瞎了!? 乙保險公司無奈表示,本公司確實依甲所簽訂的保險契約行事,投保初期確實 依約將所繳保費投入該投資標的,怎料但該投資標的出現停售情況,本公司早 在95年8月30日就寄出實體通知書給甲,同時在官網揭露該投資標的停售訊息 ,還安排業務員親自向甲說明該投資標的轉換權益,也有提供其他投資標的供 甲進行選擇,進而協助甲更換適合的投資標的。 是甲自己堅持不願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無法取得甲的轉換同意下,只好依條 款約定,將該投資標的價值轉到同幣別的貨幣帳戶內,作法完全合法,也符合 保單條款的約定。既然條款並未約定本公司有維持該投資標的之義務,甲的要 求只是他個人的一廂情願! 【評議中心見解-乙保險公司作法雖如條款所述,但商品文宣已使甲誤信可保 證月領,且未能證明於投資標的停售時已善盡送達通知之義務,乙就上述疏失 難辭其咎,應給付一定之補償金額予甲。】 一、甲投保之投資型保單條款約定:「...一、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增 列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或終止、暫時終止提供某 一投資標的與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惟本公司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因 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 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本公司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前項調整 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15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 ;若未提出申請時,則視同要保人同意將該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相同幣別之貨 幣帳戶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契約未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或貨幣型基金,則 視同轉換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二、經查,乙保險公司雖主張曾於95年8月30日寄發通知書,並曾在官網揭露 該投資標的即將停售的訊息,另又安排業務人員向甲說明投資標的轉換權益等 ;但該投資標的停售通知書並未以掛號方式寄出,加上事隔已久,也無法確定 甲是否確實收到該停售通知書,只記得業務員曾詢問過是否要轉換標的,但詢 問時根本沒提到是因為投資標的停售才須申請轉換標的事情!乙接著提出95年 8月30當時的投資標的停售通知單範本,但該範本並不能作為該停售通知書已 經送達予甲之證明。 三、另查,甲在93年投保時會選定該投資標的,原因在於當初提供的保單文宣 上,也只有提供該投資標相關報酬資料而已,文宣提及「保本保息且投資期間 100%參與投資獲利,讓客戶有機會提前退休。」、「S&P信評AA-以上的投資 銀行保證,到期保證年報酬率高於2.5%」、「投資目標追求正報酬,與股市漲 跌無關。」,文宣上提供的案例為每月存入1萬,累積繳費20年,則每月保證提 領1.5萬,最低保證提領34年等語;雖於文宣資料上也印著「相關資訊請詳見每 檔投資標的說明或商品說明書」、「參考過去之投資績效製成,相對人不保證 未來之投資收益」等字樣。整體觀察文宣資料,不能排除甲遭到誤導的可能性; 因此,甲誤信可保證月領的說法並非毫無根據。 四、依現有卷證資料,不能斷定乙保險公司確實將該投資標的停售之事實告知 予甲,甚至連業務員有無詳實告知轉換該投資標後可能對甲的權益影響,也無 從得知。除了商品文宣導致甲誤信可保證月領外,該投資標的在投保後旋即停 售,乙又未提供相似之投資標的讓甲健行轉換,種種情形顯然違反甲當初的投 保本意。 五、綜合審酌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及 保單條款之約定,本中心為弭平紛爭,衡酌個案具體情形,依金融消費者保護 法第20條所定之公平合理原則,認定乙應給付OOO元予甲作為補償。 結論: 1、投資型保單的糾紛多不勝數,業者招攬話術常用「投資兼具保障」讓一般 大眾有「一舉兩得」的感覺。但事實上,如果投保者不懂基金投資,也沒有高 額的壽險保障需求時,買到後悔的機率其實不低,也因此才有「投資歸投資、 保險歸保險」的說法,民眾投保前不得不慎。 2、這個案例特別的點,在於保險業者自製的官方商品文宣中,明顯有使人誤 信可保證月領的問題,與一般較常見由招攬業務員自製DM出現的糾紛,情形 不太一樣。此評議案例也說明,民眾應保留業務員當初招攬時的DM、文宣或 相關書面資料,在遭遇糾紛時可能會有意料不到的效果,不讓自己陷入口說 無憑的困境。(另參考:保險業招攬人員從事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時之應注 意事項) 3、本案中,評議結果最終並未如甲所願(保證月領1.5萬且領45年),個人推 測,評議中心是以商品文宣終究不是保單條款約來進行認定,只好退而求其次 採取「公平合理原則」(如果沒有保留商品文宣還能順利主張公平合理原則?) ,使保戶尚能獲得一定金額之補償。(詳參108評2221評議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8.235.38.178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21042493.A.867.html
tivi: 謝謝分享 05/15 16:28
近期熱門文章
Insurance 看板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