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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1148-1I,擴大責任財產範圍的實益..
作者 MrTaxes
時間 2022/04/22 17: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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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該條文的第一項,是為了在限定繼承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衡平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也就是避免被繼承人在繼承發生前有脫產的行為。 但實際上,假設某甲在其死亡之前兩年內贈與其子某乙200萬,死亡時遺產淨值為0, 而債權人某丙則是對某甲有100萬的債權。 而因為1148-1條第一項的關係,某乙所受贈的200萬視為所得遺產, 須以其中的100萬來清償積欠某丙的債務。 但問題是,如果某乙拒不清償該100萬債務。則某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是消費借貸契約的474+繼承法的1148-1嗎? 另外開具遺產清冊的是繼承人,若對於該贈與隱匿不報,債權人又能如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64.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0621356.A.ACB.html
Kirihime: 視為遺產,那麼乙不就繼承債務(契約)+錢,然後依契約請 04/22 18:11
Kirihime: 求就好了不是嗎?1148-1不會是請求權,他是法定直接擬制 04/22 18:11
Kirihime: 為遺產 04/22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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