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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事實行為及行政處分區分
作者 M4Tank
時間 2021/09/21 21:36:55
人氣 推:10 噓:0 留言: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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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二者差異在哪 後者實現法律效果 前者實現事實效果 主要想問考題如果沒給條文 要怎麼判讀? 如果有條文的話 就能得知法律行為是否實現該條文的法律效果 問題比較大的則是題目沒給參考法條 想問此時要怎麼處理? 用設想的嗎?還是感覺偏拘束人民的就往行政處分思考?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45.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32231418.A.B2D.html
JKL27: 公關效外個單 09/21 21:40
yyyyyoung: 可以參酌有無管制特定人 09/21 21:41
JKL27: 行程法92 09/21 21:41
法效性也要有法律效果產生 我的疑問是題目沒給條文情況下怎麼判讀 例如公告某某地禁耕或公告某某地被汙染巴拉巴拉 ※ 編輯: M4Tank (180.217.245.77 臺灣), 09/21/2021 21:43:14
JKL27: 主要看個人涵攝技巧,把題目分析成是否有使特定人權利義務 09/21 21:46
JKL27: 變動 09/21 21:46
JKL27: 以司律來說 把答題導向行政處分,後面的救濟程序才寫的下去 09/21 21:48
懂意思了謝謝指教 ※ 編輯: M4Tank (180.217.245.77 臺灣), 09/21/2021 21:50:42
marshmallowH: 沒講就是讓你涵攝 09/22 10:55
marshmallowH: 如果很大一題同樓上往VA寫 09/22 10:55
litung1018: 可以提供一題你沒辦法判斷的題目來參考嗎 09/22 17:22
題目是這樣 行政機關監控工廠排廢水 確定幾家田被污染後並公告禁止耕作 「公告禁止耕作」性質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2/2021 18:56:55
kevinchendx: 不用法條也能用文字判讀吧,以你舉的例子來說,「 09/22 19:54
kevinchendx: 公告禁止使用」是行政處分(物的一般處分)、「公告 09/22 19:54
kevinchendx: 有污染」屬於事實行為(觀念通知),前者不遵守會有 09/22 19:54
kevinchendx: 相關罰則,後者只是告訴你這邊有污染,並沒有發生 09/22 19:54
kevinchendx: 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09/22 19:54
那如果依其他機關的罰則 然後本機關公告呢 例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說沒戴口罩要罰錢 捷運公告上述 那捷運公告內容484事實行為? 不是依自己立/上級下達的法規 僅是告示效用
marshmallowH: 禁=法效性 09/22 20:26
marshmallowH: 禁止耕作應可以朝單純不利處分寫 09/22 20:26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2/2021 20:53:31
kevinchendx: 捷運那個也算行政處分喔,對搭乘捷運的旅客們強制 09/22 21:10
kevinchendx: 要求戴口罩(對人的一般處分),否則將面臨罰鍰 09/22 21:10
kevinchendx: 有錯的話麻煩高人指正,感謝! 09/22 21:11
jiunyug: 可以從考題的例子回去推敲,這是考試技巧,大量審題吧 09/23 08:08
wowisgood: 捷運公告只是單純宣導法令非行政處分 09/23 10:12
wowisgood: 而且捷運是私法人 你要定性公告是一般處分還要看他這 09/23 10:15
wowisgood: 部分有沒有被受託行使公權力 09/23 10:15
wowisgood: 如果定性是行政處分 那電影院或公車上公告又如何 09/23 10:15
wowisgood: 甚至他可能只是私人意思表示而已 09/23 10:17
wowisgood: 就考試上來說,其實反而喜歡考非行政處分,因為一般死 09/23 10:21
wowisgood: 背解題書的都會直接反應成行政處分 09/23 10:21
wowisgood: 多數補習班在分類上也只是要你死背抽象文字而已 09/23 10:23
wowisgood: 所以定性成行政處分固然很爽,但也是最容易踩到陷阱就09/23 10:29
wowisgood: 是了09/23 10:29
另外 想請益沒給條文解不出來的題目會多嗎 像是106年法律實務組的第四題 沒給稅捐稽徵法28條無法解到程序再開 還是說這又是必背的特別法?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3/2021 20:19:36
provok: 你說的這題不知道稅捐法只是少寫能依法申請退稅吧,頂多扣09/23 23:40
provok: 個幾分,程序再開是爭點沒寫就掰了09/23 23:40
我的疑問是不知道有稅法28條 怎麼會聯想到程序再開? 因為舊事實是乙沒破產 所以遺產不能被扣除 因此遺產稅還要繳納 新事實則是乙破產後 遺產被扣除 所以遺產稅不用扣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3/2021 23:52:24
wowisgood: 想太多了吧稅法那個根本不是考點09/24 07:39
provok: 你自己都知道有發生新事實(乙破產,丙代償所以遺產減少,09/24 09:25
provok: 遺產稅相對減少,對丙有利),就該當行程128條的法定事由09/24 09:25
provok: 啦,稅法那邊行有餘力或是真的知道再併予敘明就好不用揪結09/24 09:25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1:07:51
mitransition: 跟救濟也沒有必然關係,因為事實行為也是可以救濟的 09/30 01:22
mitransition: 所以就是看你怎麼去論述有沒有法效,重點不是結論, 09/30 01:23
mitransition: 而是論述,你必須要具體論述有或沒有法效。 09/30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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