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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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
作者 wowisgood
時間 2021/03/22 09: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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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 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72.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6375884.A.70F.html
joy024: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 03/22 09:57
joy024: 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03/22 09:57
wowisgood: 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 03/22 10:14
wowisgood: 耶 03/22 10:14
jenny02026: 同一樓 03/22 11:25
jenny02026: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03/22 11:25
wowisgood: 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03/22 12:09
M4Tank: 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03/22 12:25
wowisgood: 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03/22 13:18
sssn1: 感覺題目給條件不夠多? 剛剛打草稿架構整個開花... 03/22 22:00
ll6a: 有委任關係存在,顯非無因管理,自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 03/23 02:30
ll6a: 用0.0.. 03/23 02:30
ll6a: 就算是乙借甲名登記不動產,也是乙主張甲是不法管理 03/23 02:34
wowisgood: 樓上,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唷,不能混為一談 03/23 08:32
ll6a: 民法177第二項適用的前提就是無因管理,你要把書多瞭解一下 03/23 14:47
ll6a: ,借名契約可以用是因為有學說認為出名人管理借名人之不動 03/23 14:47
ll6a: 產應為無因管理,因此借名人被出名人幹走房子可適用民法17 03/23 14:47
ll6a: 7第二項,但實務上不常用,直接法院決定誰有所有權就好惹0 03/23 14:47
ll6a: .0.. 03/23 14:47
wowisgood: 177二項叫做不真正無因管理,跟無因管理根本無關好嗎, 03/23 20:50
wowisgood: 一個是為他人一個是為自己,兄弟你最好換本書看 03/23 20:50
wowisgood: 不法管理以無因管理為前提? 他只是效果準用不適法無因 03/23 20:53
wowisgood: 管理好嗎 03/23 20:53
wowisgood: 這兩者差別狗一下就有了... 03/2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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