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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422-1一問
作者 wowisgood
時間 2021/03/20 08: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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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實務見解租約跟地上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因此終止租約後, 在塗銷登記前仍為有權占有,所有人不得主張767請求返還土地 小弟的問題是,所有人可以主張455租賃物返還嗎? 還有租約終止後,原因行為已經不存在,可以主張179返還土地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216.2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16200908.A.7A9.html
kaky: 各自獨立,他佔有的權源是地上權不是租賃啊 03/20 09:06
M4Tank: 767有權占有的「有權」包含債權 03/20 13:19
wowisgood: 懂惹感恩 03/2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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