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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作者 roger191919
時間 2020/09/12 1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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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 7?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首先回答為什麼法典上沒討論425 因為,實務見解就沒討論425,他底下是在介紹實務見解的看法。其實就這麼簡單吧 再來是,我想你要問的是應該是可不可以「討論」425的類推適用吧 那到底這個案例可不可以「討論」類推適用425? 考試上的話我覺得不僅是可以,而且應該是必須要討論 理由就是你講的這是一個大爭點 而且如果是肯定的見解那這問題就一勞永逸 (肯定的話,對土地有使用權就解決了,也不用繞一大圈去解釋跟425-1法條文義差太多 的「同屬一人」要件) 至於各家見解在使用借貸關係能不能類推適用425的討論跟理由上,就自己做功課吧~ 那為什麼實務不討論呢? 大概是實務覺得法律關係跟425-1長的比較像吧,都是有屋上面有地,然後讓與土地 直接討論425爭議太大 稍微查了幾個原審,在地院高院主張的大多是土地法而已。425-1也是到最高院才蹦出來 的這樣 : 1.得否類推425 可以討論 : 2.得否類推425-1 可以討論 : 3.得否類推426-1 可以討論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可以討論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我覺得應該是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82.1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908915.A.256.html
Dodoroiscute: 學說也沒把425納入討論 09/12 21:10
尊重你的說法。 房地所有權分離時之法律適用與類推適用,林誠二,月旦裁判時報,90卷,2019年12月 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目的性限縮與類推適用,林誠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7期,2007年 8 月 這兩篇參考一下。 我的看法是,房屋所有人跟土地所有人間,房屋所有人使用土地的合法權源就是「借地 」的契約,因此土地所有人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就會發生借地人(房屋所有人)能 不能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林誠二老師在上面第一篇文章有點到,如果是「借地建屋」就會發生要考慮類推適用42 5或425-1的問題,但他的一貫見解認為使用借貸沒有類推425的空間(然後引註上面第 二篇文章),所以這個部分他就帶過去了,該篇文章主要著重討論425-1。林誠二老師 這個意思應該很明顯說的是「借地建屋要討論425,只是結論上他講過了就是不行」吧。
dreamsletter: 恩..... 425或426-1都是所謂「法定契約承擔」的規定09/12 22:52
dreamsletter: 而425是「債權人」側的法定契約承擔 426-2是「債務09/12 22:52
dreamsletter: 人」側的法定契約承擔 兩個我是覺得很難並存.....09/12 22:52
dreamsletter: 所以不用都討論吧09/12 22:52
dreamsletter: 打錯 手指太粗 426-109/12 22:52
這個說法其實我蠻能接受的~ 425跟426-1確實是一組配套規定很難並存,規範模式幾乎一模一樣,只是一個是承租人 法定契約承擔一個是出租人法定契約承擔。 但也是因為他兩個基本上是一樣模式,所以多討論個426-1其實跟討論425意思差不多, 結論上應該要講本例較接近的規範是425而不是426-1這樣,但確實就是有點浪費時間。 所以直接說不用討論,其實也是可以接受的說法 ※ 編輯: roger191919 (223.136.82.166 臺灣), 09/12/2020 23:57:10 ※ 編輯: roger191919 (223.136.82.166 臺灣), 09/12/2020 23:58:16 ※ 編輯: roger191919 (223.136.82.166 臺灣), 09/12/2020 23: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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